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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

时间:2016-02-15  来源: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
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 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招标代理资格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或者从预选名录库中抽取。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采用示范文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第三章 招标代理人员
  第十一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必须参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项目组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注册在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的本单位注册专职人员;
  (四)近三年代理过类似工程规模的招标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项目负责人从事代理活动期间(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至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不得同时从事3个以上(不含3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第四章 招标代理行为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请招标备案;
  (二)拟订招标方案;
  (三)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编制和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五)协助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资格预审;
  (六)编制和发放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最高限价(标底),并在开标前公布;
  (八)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协助签订工程合同;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招标备案时,除提交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二)委托代理合同、委托方授权委托书;
  (三)项目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质疑答复、投标文件、招标最高限价(标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投诉处理资料、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签发,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
  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标底)等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范围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中级以上造价员编制,本机构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相关人员均应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应对其签字和盖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商请招标人修改。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
  (二)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四)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为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七)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最高限价(标底)严重失实;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文件内容拒不改正;
  (十)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十一)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未按规定进入相关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十三)未按规定接受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四)专职人员不按规定参加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未经考核直接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十五)未经招标或从预选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而直接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十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信用考评
  第二十三条 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进入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考评,并建立信用档案。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协助开展信用考评工作,并在西安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考评结果。
  第二十四条 信用考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社会评价、年度考核和年度项目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信用考评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经营状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及人员管理情况等。 信用考评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纺织新城、大兴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市城改办招投标中心,应按照《西安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对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述行为的,应及时记录并在西安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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