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特殊项目招标的范围
监理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特殊项目招标的范围
A、 监理招标的范围
(1)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以上的项目
(2)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三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B、 公开招标的范围
(1)、国家和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
C、 应公开招标项目,经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范围(1)、国家和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应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D、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1)、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应招标但不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措施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