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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承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4-15  来源: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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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建发〔2016〕5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房产局)、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园林环卫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各行政相对人:
  2016年2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52项,其中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有13项(具体事项见附件)。
  为做好取消调整事项的落实承接工作,按照省审改办有关要求,对上述取消的涉及住建部门的13项行政审批事项,从国务院发文之日起,一律取消相应的审批及初审环节,也不得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或初审。对于之前制定的各类文件进行清理,凡是与国务院决定不符的一律废止或予以修改。
  附件:国务院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涉及住建部门项目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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