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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两年行动浅谈对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思考

时间:2016-06-07  来源: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
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20多年了,毫无疑问,在这20多年间,工程监理制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等方面发 ...
    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20多年了,毫无疑问,在这20多年间,工程监理制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的监理企业也如雨后舂笋般迅速发展壮大起来。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庞大,无不一一见证了监理行业的步步辉煌。然而今天的监理行业又是怎样的一种格局和景象?实话实说,监理行业的现状存在着诸多令人深感忧虑的地方。结合深入推进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从一个管理者的角度对目前监理的行业状况进行如下分析。
  现状及问题
  一是监理人员严重缺岗。很多监理企业对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到位,人员进出场管理不规范,没有相应的任命派遣管理,调动很随意。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造成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和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数量都较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专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工地现场实际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证备案的人员基本都不符合,监理人员在其他工程建设、施工、设计、检测等企业兼职,造成一人多岗的现象很普遍。而很多监理人员本身就是其他工作岗位人员兼职的。
  二是监理工作不到位,工作质量差。反映在多数项目反映监理活动的证据较少,流水账式的旁站记录很普遍,记录信息太少,没有全面记录施工质量安全控制状况,发现问题更少;测量控制记录不全,多数工程监理未开展测量控制工作,基本都是照抄施工单位测量记录;监理日志记录内容信息较少,存在信息不能印证、闭合的情况;监理通知回复情况不详细,稍小一点的工程基本没有监理通知或只是隔靴搔痒式地敷衍检查的监理通知,有的工程监理通知单问题未整改继续施工,但监理未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监理月报存在未连续、信息不具体,甚至有月报内容基本相同的情况;监理例会走形式,没有实质性的会议内容;质量、安全资料收集控制资料不齐。
  三是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理人员素质差。当前,监理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企业证照、个人挂证监理及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监理等,这些具有共性特征。在笔者所有深入了解的项目中,还没有无挂靠、卖证等违规行为的监理和施工等企业。管理不到位、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需要,挂靠已成为普遍现象。监理企业出卖资质、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低资质企业,从而收取管理费用,这样势必造成企业对项目的管理不到位、对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原因分析
  造成目前监理行业乱象并非监理制度设立的问题,而是监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工程项目多,监理人员少。以前,我国各级行政部门对涉及权利制度的推行常常神速,涉及责任制度的推行就很缓慢。监理制度的推行就印证了这种怪象。以必须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为例,2000年1月30日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的工程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原建设部2001年1月17日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指出,“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时指出,“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如此规定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级政府,就层层加码。
  二是监理地位尴尬。在这里,不妨引用一则幽默小故事来诠释建筑业各方主体的关系。有个孩子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安监站都是干什么的?”其母回答:“建设单位就像你爸,什么也不干,整天背着手光知道训人,但他是主心骨,任何事都得听他的,全家人都围着他转。设计单位就像你爷爷,思想保守,观念落后,提着鸟笼子瞎晃悠,到处指指点点其实啥也不管。施工单位就像你妈,整天傻干活,忙里忙外,做出家务还得接受检查监督,有事还要挨你爹、你爷的训。安监站就像居委会奶奶,处处看咱家里的事情不顺眼,整天唠唠叨叨,但谁也不听她的。”孩子又问:“还有监理单位呢?”其母再答:“监理就像你。说是监督你妈的,但又吃爸妈的饭、穿爸妈的衣、花爸妈的钱,只能装装样子监督一下。不过有时耍起小脾气来,还得老妈拿钱、拿糖哄着你。”
  思考
  监理制度建立是合理的。对于大型重点项目以及很多国家投资项目,监理的确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笔者有如下两方面思考:
  一是实行强制监理的项目应合理考虑工程性质和规模,以免引起监理行业状况混乱。由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监理制度过快,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远远落后于行业需求,所以监理人员无法到岗,更谈不上履职尽责。但由于必须强制监理,这又为监理企业资质办理、人员组建、业务获取、项目监理备案、施工许可办理、挂证、实际工作、监理工作监督、查处等环节带来权力寻租空间和腐败的运作空间。很多项目监理业务的实际老板都有较深的社会关系,而此制度给建筑尤其是私营企业投资的工程只是增加了成本,并未带来实际效果。
  二是解决目前困境。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解决人员到岗问题,其次才能考虑工作质量。应取消对私营企业投资工程的强制监理,避免这些工程像现在这样搞“签字监理”的形式。这样既可以节约建筑成本,还会解放出大量监理人员,为真正需要监理的工程服务。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一定要真真实实做到人员到岗,这样才有可能起到监理作用。如果监理人员需求没有缺口,才更利于该项工作人员的择优选择,而非如今“谁都可以干”。
  对于私营企业投资工程,如果建设单位认为需要监理单位帮助控制工程质量安全,可聘请监理机构或人员参与管理。如果认为不需要聘请监理,则由建设单位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既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也履行监理职责。这样对于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不仅不会弱化,反而更利于指令的传达和执行。当然,委托了监理的项目,其监理机构或人员应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没有委托监理的项目,其监理责任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承担。(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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