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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时间:2016-06-08  来源: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现公 ...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现公开征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献言献策并于2016年6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
    (二)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aguiyichu@126.com
    (三)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商务中心B2幢,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乡建设法制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5月19日
(联系人:黄园,联系电话:60390722,传真:60390718,电子邮箱:faguiyichu@126.com
 
附件1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造价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造价活动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的基础上,负责本行业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造价管理机构职责】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编制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监督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监督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活动;
(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六)其他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价依据制定与信息发布
 
第六条【计价依据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工程计价与计量规范、标准;
(二)工程计价与计量的规范性文件; 
(三)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四)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
(五)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的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六)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七条编制要求】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生态、节能环保、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技术发展等要求,发挥计价依据的引导约束作用,支持建筑业转型升级。
第八条【编制主体】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与发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其中,费用定额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发布。
第九条【造价信息发布】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企业定额】 鼓励企业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计价软件】 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应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工程造价软件等相关规定,并接受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组成】工程造价由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组成,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
第十三条 【价格机制】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第十四条 【造价控制】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并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第十五条 【估、概、预算编制要求】 投资估算应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设计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计价定额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招标控制价】 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编制,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全过程控制】 推行发包人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前款中的“建设工程全过程”,可以是工程立项、设计、发包、施工到竣工的全过程,也可以是其中的某个阶段。
第十八条【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工程计价与计量规范、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自主编制。
第十九条【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第二十条【合同价】 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应当由发承包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投标文件、施工方案、标准规范、计价依据、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等有效文件编制。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及工程进度办理并支付。
竣工结算应当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基础上汇总编制,并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竣工结算备案】竣工结算证明资料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由发包人报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中的竣工结算证明资料指竣工结算文件,或者竣工结算纠纷已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证明,或者施工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已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已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证明。
 
第四章 造价执业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执业资格】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或资格,并在其资质或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并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市外企业入渝】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按规定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第二十五条 【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完成竣工结算成果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竣工结算成果文件信息。
第二十六条 【企业禁止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或收费明显低于经营成本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出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七)委派未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人员禁止行为】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三)签署有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或者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诚信管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造价咨询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员罚则】 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发包人罚则】 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定进行编制的,或者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三)竣工结算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造价咨询企业罚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报送的;
(二)未按照规定签订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完成成果文件后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成果文件信息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六)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或收费明显低于经营成本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八)出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九)委派未取得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造价执业人员罚则】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一)未取得资格,或在资格许可范围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或者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计价软件罚则】 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应用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修订
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加快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与发展,适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需要,我委组织起草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规定》于2000年9月颁布实施,对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变化,《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具体表现在:一是不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规定》出台后,《行政许可法》、《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规和标准规范相继颁布,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国家先后取消了造价软件鉴定等审批项目。但《规定》有关内容没有作相应调整,与现行法规抵触。二是不适应当前造价管理工作实际。《规定》基于当时的时代背景,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管得多,管得死。随着我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工程造价管理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使市场在工程造价确定中起决定性作用,转变政府职能,重在制定规则,提供服务,规范、引领和促进工程计价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市场秩序。同时,当前存在各方主体计价行为不规范,工程计价依据不能很好满足市场需要,造价信息服务水平不高,造价咨询市场诚信环境有待改善等问题,原《规定》缺乏相应规范,需要探索科学合理的措施予以遏制。三是不适应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十八大以来,国家和我市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建设领域改革的方向,包括积极发展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和中介服务相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和建设事业服务体系等,这些改革措施都与建设工程造价紧密相关,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制度予以保障。另一方面,以标准化、工业化和信息化为基础的建设领域技术进步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出现, 也要求工程造价管理与之适应。
《规定》内容的滞后性引起了社会关注。2013年,市政府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对全市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评估,将《规定》列入了应当修订的范围,并要求尽快启动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规定》修订工作自2014年启动,建管处、法制处、造价站主要开展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入调研、形成初稿。走访了区县造价管理部门,召集建设、施工、咨询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研讨,对我市造价管理现状和问题进行梳理。外出考察了广东省、安徽省等10余个省市的造价管理立法情况和先进经验,形成了调研报告和《规定》初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论证。以挂网、发放通知的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2015年12月组织了专题论证会,征求市级有关部门、部分区县建委、委内有关处室(站室)及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意见建议,收到反馈意见120条,采纳意见(部分采纳)95条,未采纳25条,充分吸纳意见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初稿。今年3月8日,《规定》经我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吸纳审议意见再次修改,3月15日,经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形成了《规定》修订送审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在原《规定》基础上删除12条、修改23条、新增11条,修订后共6章34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等内容。
第二章“计价依据”,明确了计价依据的范围、编制依据、编制主体等内容。
第三章“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重点规范工程造价控制要求、过程结算、招标控制价与竣工结算备案等内容。
第四章“执业监督管理”,明确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人员的从业管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关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新《规定》的施行时间。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取消缺乏依据的行政审批。删除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审批、审查,包括工程造价软件鉴定(原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审批(原第十二、十三条)、国有投资工程标底价审定(原第十五条)工程合同价审查(原第十八条)、国有投资工程结算审定((原第二十条)、外地入渝企业准入手续(原第二十六条)。
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定》修订的思路不是单纯的减少或者弱化监管,而是转变监管方式,《规定》重点明确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第十七条要求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控制价及成果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要求市外企业入渝应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信息,第二十五条要求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报送成果文件。上述备案均为告知性备案,不违背当前改革要求,便于主管部门掌握市场主体行为,实施抽查。
三是规范施工结算。为进一步缩短结算办理时限,第二十条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在过程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结算久拖不决是引发拖欠纠纷的主要原因,《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在二十一条中新增了竣工结算证明资料备案制度,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竣工结算证明资料,这个证明资料可以是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可以是结算纠纷已进入司法或者仲裁程序的,也可以是建设单位已经承诺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证明。
四是建立诚信管理体系。第二十八条规定建立全市统一的造价咨询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主要专业名词解释
工程计价与计量规范: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和《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国有融资资金、国有资金为主的投资建设项目。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二、国有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现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贷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三、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造价: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
工程计价: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工程造价及其构成内容进行的预测或确定。
工程造价管理:综合运用管理学、经济学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对工程造价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评价等的工作过程。
工程计价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工程造价及其构成内容进行的预测或确定的活动。
计价依据:与计价内容、计价方法和价格标准相关的工程计量计价标准、工程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信息等。
行业工程造价依据:指非建设工程行业管理,由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化工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颁发、实施、管理的工程造价依据。
投资估算指标:以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单位工程为对象,反映其建设总投资及其各项费用构成的经济指标。
概算指标:以扩大分项工程为对象,反映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资源消耗的经济指标。
概算定额:完成单位合格扩大分项工程,或扩大结构构件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费用标准。
消耗量定额: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建筑安装产品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
计价定额:直接用于工程计价的定额或指标,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
费用定额:用于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计算项目内容和程序的标准。
工期定额:在正常的施工技术和组织条件下,完成建设项目和各类工程所需的工期标准。
工程造价活动:对工程造价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评价等的行为。
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在工程施工前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费用进行的预测和计算。
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依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资估算:以方案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拟建项目所需总投资及其构成进行的预测和估计。
设计概算:以初步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进行的概略计算。
合同价:发承包双发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合同价款:发承包双发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和合同条款。
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等。根据《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标造函〔2011〕46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包含政务信息、计价依据信息、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价格信息等。①其中政务信息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行政许可、工作动态等内容;②计价依据信息包括国家发布的计价规范、统一定额等,地方及行业发布的定额、估价表等内容;③指标信息包括各类工程不同阶段的单位造价和消耗量信息,如人工成本信息、住宅造价信息、城市轨道交通造价信息等内容;④价格信息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单位价格等内容;⑤指数信息包括不同时期造价指标和工料机价格的走势信息等内容。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为委托方出具的,反映各阶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等成果以及管理要求的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包括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工程计量与支付、竣工结算审核书、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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