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以“工匠精神”完善政采制度
这18个问题主要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操作细节,包括:政府采购预算问题、专家抽取问题、购项目标段划分问题、政府采购政策落实问题、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及提供期限问题、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组织方式问题、公开招标现场转变采购方式问题、询价采购问题、重新评审问题、正确使用评标方法问题、采购合同备案和公开问题、单一来源成交公告发布问题、供应商出具无重大违法纪录证明问题、供应商质疑受理问题、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问题、政府采购业务委托代理问题、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问题、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数量不足问题等。通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这些具体问题做出详细解释,并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以此帮助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更好地执行相关制度规定。
其中,针对重新评审问题,通知指出,按照国家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组织重新评审。否则,按违法处理。适用上述情形需要重新评审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事先书面报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重新评审后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及时公告;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专家(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根据其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将相关情况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要及时公告。
关于供应商质疑受理问题,通知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依法受理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质疑,对于无故拖延不受理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视情况暂停该采购代理机构一定期限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就采购文件编制和评审问题,通知提出,采购文件中必须细化有关指标的量化得分范围,在综合得分的每一类项下,应根据项目情况划分若干子项。对无效响应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必须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示。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在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内评审及赋分的,即为合理,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赋分可以提请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对拒绝复核、拒绝说明理由的,须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处理,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废止畸高畸低的赋分。供应商资质审查应由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和询价小组负责。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和询价小组因评审工作繁重,可委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审查,但必须对其结果进行核查确认。采购单位其他人员不得参与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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