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9-13 来源: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执业行为,推动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正式启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执业行为,推动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应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012版)。未采用示范文本的监理合同不予备案。
二、全面使用电子信息系统开展监理合同备案工作
(一)各工程监理企业在正式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15日内,应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监理合同备案信息,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二)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对监理合同备案信息进行确认,不得采用其它方式替代。
三、严格执行监理合同备案范围及备案人员数量
(一)严格执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规定,所有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均应办理监理合同备案,项目监理机构备案人员数量(以下简称“备案人数”)不得低于渝建发﹝2014﹞101号文件规定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时,其备案人数可以不执行《标准》,但每个工程不得少于1人,即总监理工程师。
(三)工程监理企业不得将同一工程的监理合同肢解,多次申请办理监理合同备案。
(四)对于单独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或土石方工程监理合同,备案人数参照市政公用工程配置标准进行备案。
四、规范分期或分阶段开工工程的监理人员锁定管理
(一)分期或分阶段开工的建设工程,可依据建设单位认可的工程分期或分阶段计划办理监理人员备案锁定,锁定人数应与工程实际开工的规模保持一致。后续工程开工时,锁定人数应根据工程实际规模变化进行调整。
对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涉及影响评标结果的关键监理人员(如评标时加分人员等)不得分期或分阶段备案锁定,应在办理初始监理合同备案时一次性锁定,直至整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锁。
(二)工程分期或分阶段计划须满足以下要求:
1、房屋建筑工程的分期计划不得拆分单位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根据实际开工的标段,制定工程分阶段计划。
(三)对于施工周期长、技术难度大、且无法按单位工程或标段进行分期或分阶段备案的大型建设工程,工程监理企业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将工程分期或分阶段计划书面向具有工程管辖权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题报告,按同意通过的计划办理监理人员备案锁定。
五、严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人员变更和解锁管理
(一)严格执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中关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变更的管理规定,符合变更条件的监理人员应完善相关锁定和解锁手续。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人员全部解锁申请表》(附件1),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解锁监理合同备案全部人员: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非工程监理企业原因,工程已实际完工一个月以上,但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
3、非工程监理企业原因,工程延期开工三个月以上。
4、非工程监理企业原因,工程项目连续全面停工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
5、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终止监理合同。
其中,对第2、4种情形,需具有工程管辖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确认。
延期开工或全面停工的工程开工或复工15日前,工程监理企业应重新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监理合同备案。
(三)施工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独解锁:
1、通过人员变更被撤回的监理人员。
2、符合分期或分阶段锁定要求的项目,实际工程规模减少后被撤回的监理人员。
其中,对第2种情形,需具有工程管辖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确认。
六、其他要求
(一)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理合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工程监理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告诫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并上报市城乡建委:
1、备案锁定人数不能满足工程实际规模的。
2、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或变更备案的。
3、工程监理企业将同一工程的监理合同肢解,多次申请办理监理合同备案的。
(二)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监理合同备案工作,指定科(站)室负责监理合同备案工作,并于2016年9月20日前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机构信息报送表》(附件2)报送市招投标办。
(三)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监理合同备案。市城乡建委将对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监理合同备案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时,将责令其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联系方式:市城乡建委建管处 63670076
市招投标办 63672092
市质监总站 63670677
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人员全部解锁申请表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机构信息报送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9月7日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