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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串标有了明确界定?

时间:2016-10-25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点击:
对串通投标行为,如何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就严加防范,对串标人起到有效震慑作用?广西财政厅近日使出重拳,明确提出防治政府采购 ...
         对串通投标行为,如何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就严加防范,对串标人起到有效“震慑”作用?广西财政厅近日使出重拳,明确提出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要求。

  近日,广西财政厅会同审计厅,联合印发《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该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串通投标的监督,有效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广西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串通投标的规定,认真研究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出现的串标情形,对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在开始采购活动前就提出不得有类似行为的要求,提出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意见。

  为提前预防串通投标行为,《通知》对招标文件中应载明的内容作了进一步规定。一方面,明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导致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的6种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员为同一个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另一方面,《通知》明确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内容: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核心产品的名称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同时,《通知》中还明确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明令投标人不得有的8类串通行为,如: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设定供应商准入的歧视性规定、设定苛刻的采购时限要求的条款等。

  此外,《通知》规定了供应商属于恶意串通行为的7种情形,如: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等。《通知》还提出,关联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已对恶意串通行为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难以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情况,以及由于串通投标行为存在隐蔽性、串通投标行为的痕迹证据难以获得的实际困难,目前各级财政部门均未出台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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