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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采购相关法律和规范

时间:2016-11-16  来源: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
互联网+电子招标采购是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电子招标的最大优越性在于保证招标 ...
        互联网+电子招标采购是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电子招标的最大优越性在于保证招标采购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采购成本和监督成本。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也在不断完善,以期为电子招标采购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电子签名法》
  电子招标采购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为了保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2005年4月1日,中国第一部信息化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签名法》)正式颁布,给予了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活动法律保证。其中,有3个涉及到电子签名的条款值得注意。
  第三条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规则,消除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维护了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创造了良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相关问题也渐渐暴露出来。
  第一,由于缺乏制度和规范,电子交易平台不能互联互通,一个地方一套软件。这样就导致了投标人到某地投标需要先交会费加入当地协会成为会员,然后“优惠”购买电子投标合成软件,方可参与投标;而到了另一个地方,原来的系统均不通用,必须再加入此地的协会,再次购买软件方可投标。另外,由于各级政府网站和相关服务平台、交易平台互不联通,不利于打破技术壁垒和行业界限,阻碍了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第二,对于电子招标活动中特有的专业程序和安全问题,如投标文件传输失败的救济和法律责任,泄密的责任追究等,由于缺乏法律支撑,亟需解决。
  第三,各地交易中心的建立和运行标准良莠不齐、缺乏统一管理,长此以往将阻碍电子招标的发展。
  第四,电子招标的监管体制不健全,有形市场内的监督局限于开标旁站;交易市场外的项目缺乏手段、疏于管理。
  基于此,2013年2月4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起草颁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技术规范(8部委20号令)。该办法于2013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的实施为建立公平公正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和技术保障,是招标投标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技术里程碑。
  另外,如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这样的电子招标投标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的成立也将促进资源整合和推动电子招投标的快速发展。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并不是所有数据电文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要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应该使该数据电文符合《签名法》中“数据电文原件形式的要求”,因为只有数据电文原件形式才具有与纸质形式同等法律效力。
  《签名法》第二章指出,数据电文有两种形式,即书面形式和原件形式。
  1.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
  《签名法》第四条指出:“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绝大部分数据电文都具有书面形式的属性,但是,由于数据电文具有可无痕篡改、伪造的特性,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中,只满足数据电文书面形式要求在很多场合是不够的,尤其是涉及责任认定和作为纠纷证据的部分一定不能是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应当是原件形式。
  2.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
  《签名法》第五条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在司法实践中,保障数据电文原件形式的方式有很多,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的都可以称为原件。这里关键是保障原件形式的方式和方法是否简易、有效。
  国际通行做法是对数据电文申请可信时间戳,可信时间戳必须由法定时间机构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第三方时间戳服务机构签发。目前我国已经有这样的时间戳服务机构,在国家授时中心官网(www.ntsc.ac.cn)可以查询。在《办法》技术规范第8.2.2条也明确了这一点:“应提供按照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源对需要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生成时间戳的功能。”
  综上,《办法》中所指数据电文应解读为符合《签名法》数据电文原件形式要求的数据电文,不能是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需要有可信时间戳来证明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
  3.电子签名
  《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高级电子签名
  在《办法》中电子签名使用的是数字证书产生的签名,应称为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数字证书由于有效期的限制和可以随时吊销失效,存在着签名人会以签名证书失效为由拒绝承担签名责任的法律风险。为了解决数字签名的有效性和长效性问题。我国颁布了《GB/T25064电子签名格式标准》,其中可分为基本电子签名(BES)格式和高级电子签名格式(ES-T、ES-A、ES-C、ES-X)。高级电子签名=基本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这里时间戳的作用就是解决电子签名时间权威问题。
  在《办法》中的电子签名需要时可靠电子签名而非基本电子签名,具体实现方法是使用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签发的数字证书签名,同时签名的格式是高级电子签名格式,即基本电子签名加上第三方可信时间戳。
  5.技术规范关于签名的规定
  《规范》中的8.2.2条款关于时间戳要求:“应提供按照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源对需要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生成时间戳的功能”。这里的时间戳要求必须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是否由时间戳服务机构签发,称为可信时间戳。招标投标平台在使用时应该注意时间戳是否由时间戳服务机构签发,如果是平台自己签发或非国家授时中心授权的时间戳服务机构签发则存在着系统可以认为修改时间和重新签发时间戳的问题,导致这种方法产生的时间戳存在法律瑕疵。
  在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使用法定时间源(我国是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第三方专业时间戳服务机构(www.tsa.cn)签发的时间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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