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程监督工作“四个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11-16 来源: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次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程监督工作四个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纪委、监察局,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程监督
工作“四个办法”的通知
工作“四个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纪委、监察局,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市直机关纪工委:
现将《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试行办法》、《建设工程抽取投标入选人暂行办法》、《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派驻检查组试行办法》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实施黑名单制度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咸阳市纪委
咸阳市监察局
2007年8月8日
咸阳市监察局
2007年8月8日
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到提前介入,强化监督,为项目建设提供有力的纪律保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政府投资、国债资金和国有企业、国家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及其它公有制单位投资的市级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县市区30万元以上(包括30万元)的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线铺设、绿化亮化、公路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建设单位应提前十日,将招标组织情况书面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同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表一)。
第四条 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十五日之内,建设单位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招标结果,同时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表二)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的书面文字和统计表应简明、扼要、真实、准确。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严格把关并签字;上报备案的项目情况发生变动,要及时报告;对瞒报、谎报、漏报等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深入到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研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促进项目建设正常运行和顺利完工。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咸阳市纪委、咸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
建设工程抽取投标入选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努力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资金来源主要为政府投资、国债资金、政府贷款或采用其他方式融资建设的市政、交通、水利、公用事业、园林绿化、污水垃圾处理等工程,以及单位职工工资集资建房项目的投标入选人确定方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上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咸阳市招投标活动中心)公开招标,并在《咸阳日报》、“咸阳市招投标网(www.xyjxgc.com)”和行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若在规定时间内报名企业少于应入选投标个人数的1.5倍时(对特殊项目经有关部门研究审查可适当放宽),应当在省级媒体再次发布招标公告。
第四条 招标人必须受理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招标公告要求的施工企业报名,报名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报名结果在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企业报名的,施工企业有权在公示期满前向有关招投标管理机构及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五条 工程项目若分标段招标时,施工企业只能在其中一个标段申请报名。施工企业在报名后,应于公示期内向招标人缴纳5万元投标报名押金。若该企业被确定为投标人,此押金划入投标诚信保证金;若该企业未被选中,该押金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若投标人入选后在开标前擅自撤回投标的,该押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工程选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入选投标人个数不得少于6个;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入选投标人个数不得少于9个;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入选投标人的个数不得少于12个。
第七条 入选投标人的确定采取公开抽选的方式,由招标人在所有报名企业中随机抽取。招标人随机抽取入选投标人必须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形市场公开进行,所有报名企业必须持法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按时参加。
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或招标人违反法定工程建设规定肢解工程,擅自提高或降低入市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其招标活动,并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咸阳市纪委、咸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咸政建发[2007]68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派驻监察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工程廉政建设,确保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过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审批、本级人大批准同意建设、投资总额较大(一般指投资人民币以上,含五千万元),资金来源主要为政府投资、国债资金、政府贷款或采用其他方式融资建设的市政、交通、水利、公用事业、园林绿化、污水垃圾处理等工程。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监督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受投资总额限制。
第三条 市纪委监察局根据重大工程廉政建设的需要,向其派驻监察组,派驻监察组按照本办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第四条 派驻监察组应当正确履行职责,依纪依法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廉政勤政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派驻监察组不干预派驻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经营活动。派驻监察组为非常设机构,实行轮换制度。
第五条 派驻监察组由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提出意见,监察组人员由干部监察综合室选派,监察组由一名副县级以上干部任组长,组员视项目情况可派2—3人。
派驻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派驻人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派驻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 派驻人员必要的办公场所由派驻单位负责提供,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八条 派驻监察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派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工程廉政责任书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四)监督检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落实市政府有关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各项措施的情况,预防和纠正一些部门和行业对项目建设吃拿卡要、强行摊派及乱收费、乱罚款等有损投资环境的行为;
(五)查处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六)完成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派驻监察组履行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方式:
(二)监督工程廉政责任书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四)监督检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落实市政府有关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各项措施的情况,预防和纠正一些部门和行业对项目建设吃拿卡要、强行摊派及乱收费、乱罚款等有损投资环境的行为;
(五)查处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六)完成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参加项目建设单位有关重要会议以及招标投标活动等;
(二)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四)要求派驻单位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条 派驻单位应当接受派驻监察组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招投标、材料采购等公开发布信息时,同时报告派驻监察组,对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问题,不得隐瞒。(二)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四)要求派驻单位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第十一条 派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派驻监察组应直接或配合查处;
(一)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材料采购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行为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派驻监察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隐藏、伪报有关资料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拒绝、阻碍派驻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市纪委、监察局对派驻监察组及派驻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的内容、标准、程序和要求等,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执行。(二)拒绝、无故拖延向派驻监察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隐藏、伪报有关资料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拒绝、阻碍派驻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派驻人员在工作中不称职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派驻监察组可视工作中的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咸阳市纪委、咸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
实施黑名单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秩序,加大源头治腐力度,建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黑名单制度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出限制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参与招标投标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及执法执纪部门在查处有关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招投标行为,都要列入咸阳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黑名单(简称“黑名单”)。
第三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取消投标资格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要进行内部通报,在咸阳市投标网(www.xyjxgc.com)和咸阳廉政网(http://www.xylzh.gov.cn)上公布。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应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在限定时间内不允许其参与招投标活动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五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意隐瞒或放任不管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咸阳市纪委、咸阳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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