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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11-22  来源: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
陕 西 省 水 利 厅 关于发布陕西省水利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务(水利)局,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对 ...

陕 西 省 水 利 厅 关于发布陕西省水利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务(水利)局,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对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贯彻“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各方权益”的原则,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经商省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反映,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陕西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陕西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贯彻“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各方权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造价是指水利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融资利息。
第三条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水利基本建设各阶段科学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工程量清单、竣工决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和执行,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审查;实行工程造价编制、审查、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格)管理;调解造价争议;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制订工程造价管理长远规划,研究发展趋势。
第四条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应当贯穿于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的全过程,遵循价值规律,实行合理定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投资(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的水利项目,其项目法人、设计、咨询、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按规定获得核准(备案)后,如申请政府投资支持,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一并审核项目造价文件。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陕西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陕西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及省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有关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 组织本省水利建设劳动定额的测定;编制、修订本省水利工程定额和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
(三) 负责由省审批或上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调整概算和重大设计变更预算审查。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决算审查。
(四) 依据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查申报其资格;组织本省水利建设造价咨询机构和人员的执业培训、考核,负责资格证书年检。
(五) 建立全省工程造价管理网络系统,负责全省水利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实施全省水利建设造价计算软件的开发和管理。
(六) 负责解释水利工程定额和编制办法,调解工程造价争议,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水利工程造价仲裁提供有关服务。
(七) 负责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八条 中央审批项目的工程造价原则上依据水利部发布的现行《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确定;省内审批项目采用陕西省颁发的现行《水利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和相应的定额确定。招投标项目的造价采用《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应的有关标准确定。
第九条 水利工程造价,应当在水利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相应的计价依据和满足不同阶段的精度要求确定。
(一) 项目建议书阶段。按照现行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和工程造价编制依据,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和初步经济评价、提出资金筹措方案。投资估算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建议书编制深度,依据项目规划设计,按照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工程造价编制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按照现行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和工程造价编制依据,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资金筹措报告。投资估算应当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要求,按照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造价编制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三) 初步设计阶段。按照现行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定和工程造价编制依据,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经济评价及资金筹措报告、提出项目资金流程方案。设计概算应当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深度要求,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按照水利工程设计概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和概算定额进行编制。
(四) 招投标阶段。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招标方案和项目管理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管理预算。项目管理预算静态总投资不得突破批准的项目初设概算静态总投资。按照现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招标人设有标底,其标底可以由招标单位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依据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编制,在编制标底时应当严格执行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编制规定和相应的定额,标底总造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相应部分的范围内。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采用企业定额或参考现行有关定额进行编制。
(五) 建设实施阶段。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及工程单价为依据,按照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由承发包双方依约确定合同价;非招标工程以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管理预算为依据,依照现行的有关法规,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及合同价。
(六) 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结算应当以承包合同价作为依据,根据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项目竣工之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水利部颁布的工程决算编制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竣工决算,收集和整理有关造价资料,准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办理移交。
第十条 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其投资估算应当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突破。
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的合同价应当控制在审批概算以内。因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向项目原审批单位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意外费用和设计变更的发生,若发生意外费用和设计变更,项目法人需及时向项目审批单位报告,并提交费用预算书。对预算费用超过10%的设计变更需经项目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对合格工程正确计价,严禁不按实际工程进度计量和不按工程单价计价;对于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建设单位可以拒绝支付;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和支付行为有权要求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予以支付或索赔。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凡在承包合同中规定因价格及计价规则变动造成工程结算时可调整合同价的项目,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调价。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竣工图纸,按水利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并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8个月内报送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审查,以便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有关资料、资产移交。省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批准的标准、规模及项目实施中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事项,审查各项费用使用情况,最终确定项目总决算,并形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竣工决算不得突破批准的项目概算。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的水利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第四章 造价从业资格
 
第十七条 从事水利工程设计、建设、监理、咨询、施工等工作单位,均应按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其单位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水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从业资格证书。水利工程造价资格分造价工程师、造价编审、造价编制(含初级)。
第十八条 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无论是主营或兼营,均应当具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者,不得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按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造价从业单位要完善内部审核体系,正确编制造价文件,对所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并加盖公章,中介机构还应附资质证书;造价人员应当对所编制或审查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且必须在所编制或审查的造价文件(含投标报价部分)上签名(盖章),投标文件还应当附本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造价文件必须按照现行的水利部或本省的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内容要全面。
(一) 造价文件的编制人员必须具有水利工程造价执业资格,审核人员必须具有水利造价工程师或陕西省水利工程造价编审资格。
(二) 造价文件必须采用造价软件进行编制,在报送造价文件的同时必须报送工程量计算书和用软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电子文档。
(三) 造价文件必须单独成册。
         对于不满足以上要求的造价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造价文件中的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科研勘察设计费、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和其他费用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和陕西省现行的有关费用标准取费。除国家和省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允许在水利工程建设投资中支付的费用外,工程造价文件中不得随意增设费用项目。对于乱摊派和乱收费,各单位有权抵制,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从事工程造价编制、编审与管理的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秉公办事,勤勉尽责,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咨询的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造价执业资质(格)证书,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粗制滥造或弄虚作假,有意少算或高估冒算,编审质量低劣,致使工程造价失真,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 在工程招投标和签订承包合同中,违反有关规定,有参与非本职工作需要的经济活动,泄露标底,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为的。
(三) 无证编制工程造价和伪造、出卖、转让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
(四) 不据实签署造价文件或编制虚假工程决算的。
(五) 在造价文件编制、审查中,因调查资料不详实,采用定额不准确,计算统计错误、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概算造价超出估算造价,预算造价突破概算造价,决算突破概算的。
(六)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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