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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与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有何不同

时间:2017-03-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点击: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办法》出台后,竞争性磋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很受欢迎。那么,这一新的 ...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办法》出台后,竞争性磋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很受欢迎。那么,这一新的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以及名称相近的“竞争性谈判”都有哪些不同呢,笔者从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环节梳理梳理了五方面的不同,供业界同仁参考--
 
  确定供应商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是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来参与投标,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除了发布公告外,还有另外两种确定供应商的方式: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及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
 
  发放文件日期规定不同。公开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顺延时间不同。对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公开招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竞争性谈判,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竞争性磋商,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评标方式不同。公开招标分为综合评分法及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在这里不再赘述,综合评分法,是在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是在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每一家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及最终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交货期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侯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是在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与每一家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明确采购需求之后,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最终报价,然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
 
  评标重点不同。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主要看“价格”。虽然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能够对价格的影响做到一定程度的中和,但在实践中,往往低价更容易中标。竞争性磋商,主要是看“综合”。在第一步的磋商中明确采购需求,使投标更符合实际。第二步的最终报价,综合打分,更是对供应商综合能力的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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