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涉税事项办理程序
时间:2017-11-02 来源:中国发展网 点击:次
从税务总局网站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 ...
从税务总局网站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修改并重新发布《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公告称,发布此公告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修改增值税、消费税部分涉税事项办理问题。
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
各省国税局应在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础上,按照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要求,以方便纳税人、利于税收管理为原则,进一步细化流程、明确时限、简化资料、改进服务。 公告强调,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公告明确,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并重新公布。

(二)删去第一条第三款:“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四)将《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省国税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