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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范围、原则

时间:2018-05-11  来源: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 ...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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