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水务局兴隆县老虎沟水库泄洪洞洞身维修加固工程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河北)
项目名称:兴隆县老虎沟水库泄洪洞洞身维修加固工程竞争性磋商
项目编号:XLZ01[2018]09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彦军
项目联系电话:1523081226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兴隆县水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兴隆县水务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李春辉/1523147688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www.sxhx2001.com
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彦军
代理机构地址: 15230812267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为兴隆县老虎沟水库泄洪洞洞身维修加固工程拦标价285500.00元。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见补充事宜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8.55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8年07月04日 09: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8年06月22日 09:00 至 2018年06月28日 15: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首次投标访问兴隆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xl.ggzyjyw.com/),需到“市场主体登录”-“投标方登录”页面注册,填写基本信息、上传附件并提交验证,然后携带原件到交易中心进行现场验证,通过后登录系统填写投标信息、下载磋商文件。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网上下载
磋商文件售价:2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06月22日 09:00 至 2018年07月04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兴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07月04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兴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提供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供应商应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需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
5、近5年内(2013年6月起)至少有一项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指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以颁发时间为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
6、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参加报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被授权人还需提供在本单位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劳动合同)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于开标当日登录“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址进行查询,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行政处罚”和“黑名单”记录。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彦军
项目联系电话:15230812267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对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即所投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其投标价格的6%进行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符合国家扶植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供应商能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评审过程中均可获得优惠。
注:1、享受价格扣除的供应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要求的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下述情形,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供应商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 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放置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评标时应当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无证明材料的原件不予认可)
涉及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经有资质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能体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涉及从业人员划型的企业:应提供该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税务机关或本企业注册所在地辖区内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采用其他方式缴纳的,应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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