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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哪些人员需要回避?

时间:2019-03-20  来源: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
问:政府采购活动中,哪些人员需要回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 ...
        问:政府采购活动中,哪些人员需要回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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