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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时间:2019-09-19  来源: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点击: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管理,充分发挥专 ...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委的作用,全面深化工程造价管理体制与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全面推进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工程造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的基本宗旨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深入研究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为全面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开展行业自律出谋划策,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专家委是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陕价协)领导的智库型业务技术支撑服务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家委组织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家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委员构成。
第五条  专家委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专家委设立办公室,为日常具体办事机构。专家委办公室与陕价协行业发展部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陕价协分管行业发展部的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行业发展部部长兼任。
第七条  专家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个专家工作组。现阶段设置造价理论、工程计价、行业发展、信息化等四个专家工作组。每个专家工作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组长由专家委副主任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专家委履行智库型业务技术支撑职责。主要职责为:
1、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与行业发展规划,提出落实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的路径与措施,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2、开展工程造价管理立法与政策制定的理论研究,为立法与政策制定提供理论基础和依据;
3、围绕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或修订,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计价依据的具体制定或修订;
4、协助陕价协开展工程计价成果自律检查,规范市场计价行为,促进计价成果文件质量水平的提高;
5、协助陕价协开展“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20强企业”评审和“陕西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
6、大力推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升级,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和示范项目,培训适应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复合型人才,为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提高投资效益服务;
7、积极推广应用BIM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手段,大力构建工程造价数据库,加快数字造价的研发与应用;
8、积极参与相关业务培训、业务交流和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
9、围绕陕价协年度重点工作,发挥专家委参谋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执行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
10、承担陕价协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任职与解职
第九条  专家委委员任职原则:本人自荐,单位或在任委员推荐,专家委评议,领导机构批准,社会监督。
第十条  专家委委员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同时具有一项及其以上下列注册执业职格或考试合格证书:(1)一级建筑师或其他设计工程师,(2)一级建造师,(3)国家监理工程师,(4)咨询工程师(投资);
3、取得上述注册执业资格10年或具有累计15年以上工程造价咨询或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
4、担任过一个及其以上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
5、从事教学或工程造价管理的非注册执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工程造价本科学历、连续在工程造价管理业务技术岗位15年以上;
6、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  专家委委员任职程序
1、自荐。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荐,并填写《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自荐表》(附件1);
2、推荐。专家委委员一般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三名及以上在任专家委委员推荐;
3、评议。由专家委组织评议工作小组,制定并公开评议办法与评议标准,对所有被推荐对象进行评议,并依据评议结果提出专家委委员建议名单;
4、公示。对建议名单在媒体或其他途径公示,广泛征求行业与社会的意见;
5、审定。由专家委将公示并无异议的建议名单报陕价协审定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专家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专家委委员的任期将逐步与陕价协理事会的任期相衔接。专家委委员可以连任,最多不超过三届 。任期满三届的委员,对于理论造诣深、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授予“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荣誉委员”称号。
第十三条  专家委委员的考核 
专家委委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专家委委员应在每年年初填写上一年度工作情况登记表(附件2.),由专家委主任、副主任组成考评小组予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比表彰和续任或解职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专家委委员的解职
专家委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并报陕价协批准,予以解职:
1、违反党纪或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及其以上严厉处罚的;
2、拒绝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的;
3、无故不参加专家委组织的相关活动的;
4、在推荐单位离职的;
5、不再适合担任专家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委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名义;
2、凡担任专家委委员的,自然获得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资深个人会员资格;
3、依据专家委的职责,参加专家委的各项工作,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4、优先参与陕价协组织的相关交流活动;
5、因故可申请退出专家委。
第十六条  专家委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参与专家委的各项工作,认真完成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2、以专家委委员的名义出席有关公共活动,并代表行业发表意见的,其活动事项应提前向专家委报备;
3、未经专家委同意,不得使用专家委的名义组织或参与相关活动;
4、不得擅自发布专家委的工作资料、工作成果。
第十七条  陕价协支持专家委采取下列措施,鼓励专家委委员履行职责:
1、专家委委员和所在单位参加陕价协组织的相关“评优创先”活动,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2、专家委委员参与专家委组织的活动,其工作次数与时间多少、工作业绩大小,作为专家委委员所在单位参与“20强企业评价”和“信用评价”的加分依据;专家委委员主动向专家委提出建议或意见并被采纳的,也享受相应的加分鼓励;
3、专家委委员个人印制名片、发表文章、出版著作,均可使用“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所在单位进行企业宣传,可对本企业所拥有的专家委委员进行相应的宣传;
4、专家委委员参与专家委的活动时间,所在单位应当视为在单位履行公职,计算其工作业绩,并应予以鼓励;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可视为继续教育课时;
5、对于积极参与专家委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委员,陕价协将专项予以表彰;
6、其他有利于鼓励专家委委员及其所在单位的措施。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专家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但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  专家委年度工作计划,由专家委办公室依据陕价协的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专家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报陕价协确定。
第二十条  专家委各工作组在分管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专家委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价协负责解释。
 
附件1、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自荐表
附件2、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年度工作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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