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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住建部门不能出具申请甲级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师执业初审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6-03-30  来源: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申报材料,暂按照现有申报途径报送我部,但不出具初审意见。...

根据住建部建办标[2016]10号文: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申报材料,暂按照现有申报途径报送我部,但不出具初审意见。

原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甲级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审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1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做好取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我部负责审批的甲级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将按照国发[2016] 9号文件要求,组织修订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的相关规定。

二、为方便企业和个人的材料报送,在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颁布之前,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申报材料,暂按照现有申报途径报送我部,但不出具初审意见。

三、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变更工作程序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1日

上文中的《建办标[2015]20号》全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标[2015]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改进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

(一)企业在申请晋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时,应确保网上申报材料清晰完整;书面申报材料不再提供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其批准文件、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我部将依据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他书面申报材料不变。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初审时,应对所有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要到相关管理部门核查企业造价师出资比例、企业缴纳社保等情况,填写核查情况表,并由核查人员签章(核查情况表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下载)。初审合格企业申报资料连同核查情况表一并报送我部,初审不合格企业相关材料不再报送。

(三)我部随时接收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申请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加大评审频次。

二、企业资质延续审核

(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工作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工作,在向我部报送审核意见的同时,提交网上申请材料。我部将根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三)有关专业部门管理的企业,其资质延续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三、企业资质变更审核

(一)由我部负责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变更的审核事项,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具体事项,并及时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内更新企业变更信息。需要换发证书的,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我部办理,或企业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自行到我部办理。

有关专业部门管理的企业,其资质变更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二)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的,仍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初审合格后,报我部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证书。

四、推行电子化审批

我部已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自今年下半年开始,逐步实现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使用自行开发审批系统的专业部门和地区,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进行数据对接,及时交换企业信息,实现数据共享,为建立统一的企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奠定基础。

各专业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我部将不定期抽选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经核查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信用信息公示,形成社会监督机制。我部将就各专业部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初审情况、造价咨询企业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通报。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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