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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电子招投标监管应积极创新

时间:2016-07-27  来源: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
大数据时代,认识问题、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都需要进行关联,包括人的关联、物的关联、人与物的关联、历史时间的关联、地理 ...
    大数据时代,认识问题、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都需要进行“关联”,包括人的关联、物的关联、人与物的关联、历史时间的关联、地理位置空间的关联等。大数据时代,分析是深度的、实时的,大数据分析的是极端个性化的数据,这些个性化信息以形态各异的形式,分散在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网站平台,大数据要做的就是不停地分析,深入挖掘这些看似不相关的数据,找出数据间可能存在的规律并加以运用。大数据被认为是继互联网革命之后又一次技术革命,而技术是政府治理的要素之一,技术变革是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对于政府来说,技术变革既可以带来治理手段的创新,也可能推动治理机制的创新。
  因此,在信息化技术飞速发展的影响下相继出现了数字化治理、网络化治理、智慧城市、“互联网+”等新概念。随着近年来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开展和普及,必将产生巨量的数据,这为实现大数据分析提供了可能,利用大数据技术从这些数据中挖掘信息、判断趋势、提高效益,对创新招投标监管也将带来深远的影响。
  整合电子招投标系统 为大数据应用提供基础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就是以网络技术为基础,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等业务全过程实现数字化、网络化、高度集成化的系统,主要由网络安全系统与网上业务系统两部分组成。这套系统不但能解决招标方关于招标文件的电子发布、传送、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的下载等方面的问题,而且能解决投标方关于投标文件的投递安全性,投标时间的准确性与有效性以及不同地域的评标专家能同时对电子标书的阅读、评审、相互之间交流的安全性、准确性等问题。另外,它还能提供丰富的招标项目历史数据、投标方历史数据、招投标活动监管数据、诚信体系数据等。最重要的是招投标活动产生的海量数据,可以满足不同需求的多种数据仓库、数据挖掘、数据共享、数据查询、数据分析、数据应用等功能。
  要达到招投标“择优、质量、效率”的目的,实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尽快完善招投标电子化、数据化,搭建起大数据信息化平台。数据只有不断流动和充分共享,才有生命力。应在各地、各行业专用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和数据集成,实现各级各类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和数据共享,为大数据分析在招投标中的应用提供信息基础。
  收集完善信息数据,建立大数据集成分析共享平台
  当前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低价值密度的特性体现在其散布于不同的数据管理系统中,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规划,对跨部门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认识不足,统一的数据标准尚未建立,加上政府体制条块管理模式,导致数据横向不联、纵向不通。从当前现实状况来看,实施大数据战略的关键是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也就是要着力解决不愿开放共享、不敢开放共享、不会开放共享的问题,打破部门分割和行业壁垒,促进互联互通、数据开放、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切实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物资流、资金流、人才流,强化统筹衔接和条块结合,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跨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构建全流程、全覆盖、全模式、全响应的信息化管理与服务体系。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其核心就是要推动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的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孤立的系统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电子招投标的推广应用,基于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化建设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系统的建设,而是需要考虑资源整合,考虑互联互通。为此,必须确立大数据的理念,搭建大数据共享平台。
  大数据资源不流动和不充分共享将使其毫无价值。对电子招投标产生的海量信息数据,由于数据量大、多样性等特点,大数据的集成面临更艰巨的挑战。为此,必须根据功能需求建立大数据集成分析平台,将分析结果应用于招投标市场监管之中才成为可能,才会极大地促进政府公共服务效能、协同管理水平和响应能力的提升。
  培养有利于大数据应用的人才
  一方面,“互联网+招投标”正在成为招投标领域的机遇与挑战,建设招投标大数据,既要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关键技术研发、平台研发、平台构建,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还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人才机构,大数据时代,无法单靠个人实现大数据的获取和分析,只有建立相应的人才机构,具有相应的软硬件条件,才有权限取得数据,并有能力分析数据,为创新招投标监管理念和方式服务。
  另一方面,要通过举办大数据在招投标中应用的培训班或培训会,分类组织各行业和各领域从事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进行专门培训或者结合有关招投标业务进行培训。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大数据的监管方式,特别要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在线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培训和管理,应以依法规范、高效、清廉为标准,制定针对监管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设立量化考核指标,进一步提高招投标监管机构执法效能和监管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同时,还要加强执法力量的配备和监管机构的软硬件建设,全面提升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水平。
  推动大数据在招投标监管方面的创新应用
  大数据的应用将推动传统的纸质招投标向全过程电子化、信息化转变,实现绿色招投标。大数据不但有助于招标人查找到类似项目的招标方案、评标方法、合同条件等内容,大数据还可以提供相关标的以往的合同条件及当前的各种报价和造价信息,方便了解市场状况。大数据还能够推动招投标由流程服务延伸至企业的供应链管理及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从而带动行业转型升级。同时,大数据还将推动监管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特别是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招投标监管也必须要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要从传统的现场监管向电子化动态监管、监管信息共享联动以及各行业协同监管转变,并探索创新招投标大数据监管模式。
  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
  传统的监管方式基本上是有举报、投诉才处理,而且是谁举报、谁举证,耗时费力,特别是对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取证难、认定难的现状,使监管效率低下。而基于大数据互联网技术背景下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却能为处理举报、投诉提供很好的技术和证据支持。
  一是电子招投标不仅是节能环保的重要举措,更是遏制围标串标的重大创新。二是通过电子招投标产生的大量数据,建立大数据分析共享平台,对数据进行充分的集成、挖掘、整理,进行“关联”分析,发现问题可以采取措施预防违法违规行为。三是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可对招标项目的结果进行评估,实现中标后监管。
  由分散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全国各地招投标制度不统一,各地方各行业规定、文件冲突,变相甚至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和收费,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将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受限、负担加重,严重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发挥,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等危害。目前,全国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多已经构建了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电子招投标系统,但各地发展速度不一,制度、规则不统一。随着国家电子招投标系统技术标准的发布,将建立统一的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为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招投标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和机构,可利用政策优势、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一体化监管平台,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数据交换和数据共享机制,建立跨行业、跨平台的互联互通和统一监管机制。(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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