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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9-13  来源: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陕财办金〔2017〕5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 ...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陕财办金〔2017〕5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省级有关部门:
  2015年8月,《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5〕81号)发布以来,各市县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合作,规范操作流程,贯彻落实好国家部委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财政管理方式转变,继续扩大有效投资,努力实现追赶超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PPP协同推进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实施。对于涉及多部门职能的政策,要联合发文;对于仅涉及本部门的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确保政令统一、政策协同、组织高效、精准发力。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三年滚动计划,做好项目储备、策划、推进等工作,及时联络财政和发改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协商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协同推进机制,积极落实中省PPP模式的决策部署、政策安排工作,统一部署协调本地区PPP模式推广运用工作。
  二、加大PPP模式推广运用力度
  (一)进一步明确PPP模式推广运用领域。按照《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要求,鼓励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
  (二)开展两个“强制”试点。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项目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对于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尝试运用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三)强化示范项目引领作用。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要筛选一批投资规模相对较大、前期条件相对成熟、项目收益相对稳定的PPP项目,开展项目示范。省发展改革委要通过争取中央投资、逐步增加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等多种方式,全面推进PPP前期工作,对每个领域中具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示范宣传推广。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示范项目的推进力度。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示范项目宣传推介,同时,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检查督导,及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示范项目引领作用,实现“行行有示范,县县有项目”。
  (四)加强项目动态管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分别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两个信息管理系统对PPP项目进行管理。省财政厅依托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我省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库;省发改委依托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库建立我省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要根据项目不同阶段进行推介宣传,编制三年行动计划,对项目进行及时更新。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及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入库。项目实施机构要指定专人定期向财政、发改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PPP项目信息,做好信息更新。
  三、规范PPP操作流程
  (一)项目储备与识别。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方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发起人以PPP模式建议书的方式向发展改革及财政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其中社会资本方发起的项目应先报行业部门审核。对拟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要将项目是否适用PPP模式的论证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论证。充分考虑项目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商务模式、可融资性以及管理能力,不断优化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技术方案及工程投资等。
  财政部门及发改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初审,确定备选项目,分别纳入省财政厅PPP项目库和省发展改革委PPP项目库,并根据项目信息制定年度和中期实施计划。
  (二)项目准备和论证。
  项目准备和论证阶段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完成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新建、改建、扩建的PPP项目应当在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依据可研批复或核准文件,编制或完善PPP实施方案。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建议,政府同意开展PPP模式论证的,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政府发起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社会资本方发起的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编制项目PPP实施方案。
  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由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可由负责单位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代为编制。
  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核意见。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由当地政府明确的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并将审查意见报送同级政府批准。必要时可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然后再进行联合评审。
  (三)社会资本方选择。
  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选择社会资本方。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合作伙伴。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达到公开招标额标准的,须经同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
  项目实施机构应合理设定采购标准和条件,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包括设置过高或无关的资格条件,过高的保证金等)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着力激发和促进民间投资。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条款和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和政策支持。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支持。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
  (四)合同签署。
  项目合同正式签署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对PPP项目合同进行审核同意后,授权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社会资本签署PPP项目合同。
  (五)项目执行。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
  1.项目监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及项目利益相关方发现项目存在违法、违约情形或公共产品和服务不达标准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提请监督检查。
  2.绩效评价。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3.中期评估。项目实施机构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项目移交。
  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四、保障措施
  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促发展、防风险”并重的原则,推动PPP项目规范操作,积极为项目落地实施创造条件。地方政府不得利用PPP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时,不得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一)保障项目用地供给。依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的宗地或地块,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签订宗地出让(出租)合同、开展用地供后监管
的前提下,可将通过竞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方和用地者的环节合并实施。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在现有前期费补助、示范项目奖补等政策基础上,开展“补建设向补运营”试点,进一步加大对PPP项目的奖补力度。各项目主管部门在安排PPP项目资金时,应先从现有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同时选择一些社会效益好、运作规范、需要运营补贴但当地财政相对困难的PPP项目,在分配专项资金时适当予以倾斜。
  (三)加快组建PPP基金。省财政厅要加快设立陕西PPP子基金,通过基金投入,为项目增信,撬动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入。各市可依据当地情况,探索建设市级PPP基金。
  (四)开展PPP工作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扩大有效投资考核奖惩办法》规定(陕发〔2016〕18号),加强对各地PPP工作情况的考核。省财政厅研究制定PPP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地PPP项目入库、落地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安排补助,对排名靠前的市县给予通报表彰。要开展项目督导调研和跟踪服务,全面掌握PPP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项目推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区)每季度应向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PPP工作进展情况。
  (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PPP项目相关的咨询机构、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社会资本方、政府等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提升PPP项目参与各方的契约意识和诚信意识。
  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事关全省发展大局,是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省级各部门,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实施、加强配合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为全省实现追赶超越目标打开新局面。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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