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时间:2018-04-12 来源: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次
一、政府采购执行环节 (一)公开招标 1 委托协议 (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业务范围之内,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 ...
一、政府采购执行环节(一)公开招标
1.委托协议
(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业务范围之内,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采购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其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过程中如发现采购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不予受理委托事宜:
① 采购人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政府采购计划的;
② 采购人委托的招标事项与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内容不相符的;
③ 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④ 采购人要求改变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使用向采购人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权。
2.编制审核招标文件
(1)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以及采购人提出的采购技术需求及合同特殊条款编制招标文件。
(2)对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文件送专家组审核。承担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组应由三名成员以上单数组成,专家成员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
(3)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应符合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扶植本国自主创新产品等政策。
(4)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 投标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等要求。
② 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③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④ 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和图纸等。
⑤ 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⑥ 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⑦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⑧ 交货和提供服务等要求的时间。
(5)招标文件应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6)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经过采购人的审核,并对审核内容签字确认。
(9)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人审核后的招标文件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参与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
(11)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中不标明评标标准,或设定特定的投标供应商资质、信誉、技术等评价标准,以确保特定的投标供应商中标。
(12)招标文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权重为6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权重为3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13)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14)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人员轮岗制度。编制招标文件与审核招标文件相分离;编制、审核招标文件与组织开标、评审与抽取评审专家相分离。
3.招标信息的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发售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备案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② 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③ 供应商资格要求;
④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的售价;
⑤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时间及地点;
⑥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工作电话。
(2)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不得少于20个日历天。
(3)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制作纸质的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二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6)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发出采购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7)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8)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9)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标底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组建评标委员会
(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通过随机方式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标。应该回避的专家按有关回避制度及规定应予回避。
(3)采购人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其人员的确定由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装备部门、审计部门提供三人以上候选人随机抽取。提供项目采购需求的部门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4)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有选择性地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可以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监管机构审核后,从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5.开标、评标
(1)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和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拒收。
(2)投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3)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应当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4)开标大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5)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6)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7)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8)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天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延迟开标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书面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9)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开标,并应当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及原则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处理投标供应商与公开招标有关的事宜(退还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等)后,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重新组织采购。
(10)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①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②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 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④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1)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2)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并要求评审专家在评标前先签署《评审专家承诺书》。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
(13)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其工作人员负责登记各评审专家的评分,若发现评审专家评分差别较大时,可交评标委员会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备查。最高投标报价供应商被评为第一侯选中标供应商时,必须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备查。
(14)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协助评标委员会整理评标报告及评标资料。
(15)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进行评审,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① 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②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③ 比较和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④ 推荐中标侯选供应商名单。中标侯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侯选供应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侯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投标供应商的中标侯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侯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⑤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评标方法和标准;
——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评标结果和中标侯选供应商排序表;
——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16)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标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评标期间,评标现场有关人员的移动通讯工具必须关闭、集中保管;均不准使用其他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不准随意进出评标场所,不准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17)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18)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期间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9)采购代理机构除了按相关规定标准向评委支付劳务费外,不得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人员支付劳务费。
6.定标
(1)评标工作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整理评标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及监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的,视同确定排序第一的为中标供应商。
(2)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配合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6)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7)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内容和结果。
(8)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9)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侯选供应商以外,违反法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邀请招标
1.委托协议
(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业务范围之内,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采购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其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3)政府采购中心在接受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过程中如发现采购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不予受理委托事宜:
① 采购人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政府采购计划的;
② 采购人委托的招标事项与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内容不相符的;
③ 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④ 采购人要求改变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规定的采购方式的。
(4)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使用向采购人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权。
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2)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按预审公告的要求,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将资格预审结果书面通知供应商。
(3)采购代理机构应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供应商抽取过程,从评审合格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4)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参与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
3.编制审核招标文件
(1)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以及采购人提出的采购技术需求及合同特殊条款编制招标文件。
(2)对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文件送专家组审核。承担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组应由三名成员以上单数组成,专家成员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专家库中抽取。
(3)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规定的条款应符合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及扶植本国自主创新产品等政策。
(4)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 投标供应商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等要求。
② 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③ 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④ 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和图纸等。
⑤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⑥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⑦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⑧交货和提供服务等要求的时间。
(5)招标文件应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6)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8)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经过采购人的审核,并对审核内容签字确认。
(9)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人审核后的招标文件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0)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参与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
(11)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招标文件中不标明评标标准,或设定特定的投标供应商资质、信誉、技术等评价标准,以确保特定的投标供应商中标。
(12)招标文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权重为60%;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权重为3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100
(13)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14)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人员轮岗制度。编制招标文件与审核招标文件相分离;编制、审核招标文件与组织开标、评审与抽取评审专家相分离。
4.招标文件的发售
(1)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不得少于20个日历天。
(2)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制作纸质的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二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5)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发出采购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6)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7)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8)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标底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5.组建评标委员会
(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通过随机方式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标。应该回避的专家按有关回避制度及规定应予回避。
(3)采购人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其人员的确定由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装备部门、审计部门提供三人以上候选人随机抽取。提供项目采购需求的部门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4)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有选择性地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可以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监管机构审核后,从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名单在评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6.开标、评标
(1)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应当签收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拒绝接收。
(2)投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3)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应当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4)开标大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投标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5)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6)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7)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8)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开标,并应当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及原则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应处理投标供应商与公开招标有关的事宜(退还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等)后,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重新组织采购。
(9)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①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②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 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④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0)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11)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并要求评审专家在评标前先签署《评审专家承诺书》。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
(12)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负责登记各评审专家的评分,若发现评审专家评分差别较大时,可交评标委员会讨论,形成书面意见备查。最高投标报价供应商被评为第一侯选中标供应商时,必须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备查。
(1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整理评标报告及评标资料。
(14)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进行评审,并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① 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②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③ 比较和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④ 推荐中标侯选供应商名单。中标侯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侯选供应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侯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投标供应商的中标侯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侯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⑤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供应商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评标方法和标准;
——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评标结果和中标侯选供应商排序表;
——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1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标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评标期间,评标现场有关人员的移动通讯工具必须关闭、集中保管;均不准使用其他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不准随意进出评标场所,不准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16)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17)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期间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8)采购代理机构除了按相关规定标准向评委支付劳务费外,不得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人员支付劳务费。
7.定标
(1)评标工作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整理评标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及监管部门报送评标报告。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的,视同确定排序第一位的为中标供应商。
(2)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中标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配合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6)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7)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漏与评标有关的内容和结果。
(8)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9)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侯选供应商以外违反法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以达到违规中标的目的。
(三)竞争性谈判
1.委托协议
(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业务范围之内,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采购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其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3)政府采购中心在接受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过程中如发现采购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不予受理委托事宜:
① 采购人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政府采购计划的;
② 采购人委托的招标事项与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内容不相符的;
③ 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④ 采购人要求改变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规定的采购方式的。
(4)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使用向采购人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权。
2.成立谈判小组
(1)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采购人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谈判小组。其人员的确定由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装备部门、审计部门提供三人以上候选人随机抽取。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谈判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谈判小组。
(3)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有选择性地抽取谈判小组专家。谈判小组名单在谈判开始前应当保密。
3.制定谈判文件
(1)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采购人提出的采购技术需求及合同特殊条款编制谈判文件。
(2)对特殊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做好采购技术需求及合同特殊条款的制定及审核工作。
(3)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时间、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4)谈判采购文件编制完毕后应经采购人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将确认后的谈判文件报监管部门备案,并同时确定谈判评审时间及安排。
(5)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
(6)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谈判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4.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谈判小组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从合格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谈判邀请。
(3)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谈判前泄露已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报价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其他情况。
5.谈判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谈判文件中事先约定的谈判地点及时间组织谈判。
(2)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谈判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前递交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谈判响应文件的签收和保管。
(3)在谈判开始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组织供应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纪检人员的监督下,验证谈判授权代表身份,抽签确定其谈判顺序。
(4)谈判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和主持,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采购代理机构应派专人负责做好谈判纪要。谈判纪要应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和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6.确定成交供应商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对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情况(包括采购需求响应、质量和服务响应等)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的成交结果推荐意见。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将谈判成交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3)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不得违反程序和事先制定的谈判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
(4)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整理谈判评审资料,并报送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询价采购
1.委托协议
(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采购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其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3)政府采购中心在接受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过程中如发现采购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不予受理委托事宜:
① 采购人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政府采购计划的;
② 采购人委托的招标事项与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内容不相符的;
③ 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④ 采购人要求改变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规定的采购方式的。
(4)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使用向采购人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权。
2.编制审核询价文件
(1)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采购人提出的采购技术需求及合同特殊条款编制询价文件。
(2)对特殊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协助采购人做好采购技术需求及合同特殊条款的制定及审核工作。
(3)询价文件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询价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应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5)询价文件编制完毕后应经采购人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将确认后的询价文件报监管部门备案。
3.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询价采购公告,其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询价小组按询价采购公告的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从合格供应商中确定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向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让其按规定进行密封报价。
(3)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询价前泄露已获取询价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报价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其他情况。
4.询价环节
(1)采购代理机构在询价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前应负责签收供应商提交的询价响应文件,并负责保管。
(2)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询价小组评审询价投标报价及相关投标资料。
(3)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对询价响应文件的报价进行更改或再次报价。
5.确定成交供应商
(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结果,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事先制定的询价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
(3)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整理询价评审资料,并报送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将询价成交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询价采购成交结果公告。
(五)单一来源
1.委托协议
(1)一般情况下,单一来源采购由采购人成立采购小组与供应商组织洽谈。在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由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仍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2)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业务范围之内,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采购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其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4)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过程中如发现采购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不予受理委托事宜:
① 采购人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政府采购计划的;
② 采购人委托的招标事项与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的内容不相符的;
③ 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④ 采购人要求改变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规定的采购方式的。
(5)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使用向采购人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权。
2.确定成交供应商
(1)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商务条款及价格进行协商谈判。
(2)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3)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整理单一来源采购资料,并报送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质疑、投诉环节
(一)对供应商因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而提出的询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二)对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投标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三)如出现投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投诉处理事项期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监管机构的书面通知,暂停采购活动,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签订合同环节
采购代理机构可受采购人的委托,协助采购人与中标/成交签订采购合同。
四、验收环节
采购代理机构可受采购人的委托,协助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五、监督考核环节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他的监督考核工作。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办法及时地完成考核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是否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代理资格;是否超出权限进行采购业务;是否与供应商违规串通;有关部门检查中是否提供虚假情况;收取代理费用是否合理合法;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一篇:二十四部委联合发文:串标/转包/投标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被限制投标!
下一篇:关于2018年招标师考试报考条件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