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关安村等2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服务(重)质疑答复书(广西)
项目名称: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关安村等2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服务
项目编号:HXCTGX-ZB18G01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蒙春香、陆工
项目联系电话:15977705730、0771-538253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广西河池市环江县新建路72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谭工 0778-882575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www.sxhx2001.com
代理机构联系人:蒙春香、陆工15977705730、0771-5382538
代理机构地址: 广西南宁市东葛路118号青秀万达写字楼银座2908~2912
一、采购项目内容
质疑答复书
质疑人:南宁鸣发工程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7-1号泰富大厦10B-6
法定代表人:彭醒石
委托代理人:陈旭才
电话:139788835150 0771-2246198
邮编:530031
贵公司送来的关于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关安村等2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服务(重)(项目编号:HXCTGX-ZB18G013(重))的质疑函,已于2018年7月13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高度重视,经研究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贵公司质疑函中格式不符合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6】11号)第四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贵公司并没有按要求提供被质疑人相关信息。质疑函内容不符合规定。
二、质疑事项一:你公司提出谈判小组认为你公司报价低于成本,要求做出书面合理解释,你公司认为谈判小组提出的要求不合理。
质疑答复:经核实,根据项目前期调研了解情况,属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经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发改价格【2007】670号”认为你公司报价低于成本。根据《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关安村等2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服务(重)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第二章的“四、竞争性谈判(简称谈判)与评审”的“19、评审程序及谈判要求”内“19.2、谈判小组应当对发布公告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简称谈判文件)进行确认,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编写评审报告;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利要求你公司当场提交书面说明情况。但经讨论后并未废除你公司投标资格,判定你公司报价为有效报价,取消你公司当场提交书面说明情况的要求。且从未要求过后让你公司补充关于低于成本报价的书面说明,此问题已经在谈判过程中结束。现在你公司在成交结果公告后提出该质疑,你公司所提出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三、质疑事项二:你公司提出的采购过程中不规范,第二次竞标报价代理机构已经明确说为最终报价。以监控录像为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项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为成交的供应商”。明显违反其规定。
质疑答复:1.我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项采购。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关安村等2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服务(重)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认为有必要要求竞标人再次报价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竞标人再次报价。且谈判小组签字的谈判记录上写的是二次报价,且我公司在让所有竞标人第三次报价才通知为最终报价。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关安村等2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服务(重)竞争性谈判文件》相关规定,谈判小组应根据《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关安村等2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服务(重)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第二章的“四、竞争性谈判(简称谈判)与评审”的“18、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内“18.2、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具体评标内容及标准详见第四章:评标办法。”及《第四章 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经谈判小组评审后,你公司评审过程中的投标报价乘上相应的扣除系数后,你单位排名第二,不属于成交人。且我公司已在2018年7月5日在同发布公告的网站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你公司所提出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特此答复。
感谢你单位对本次招标采购活动的参与和支持。
如果你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本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招标代理机构: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18年7月17日
二、开标时间:2018年07月04日 15:0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26.67 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