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揽业务信息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信息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函〔2015〕2313号)要求,现就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揽业务信息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的业务系统,报送企业信息。企业取得数字证书(外省企业加密锁)后,登录信息系统,自行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对真实性负责。
二、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所报送的信息,由首次承揽业务的省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录入,并在信息系统中实时公布。企业信息登记录入后,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并统一纳入我省信用管理系统,与本地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动态监管。
三、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行,原《安徽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建招〔2013〕14号)同时废止。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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