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入滇承揽业务监督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滇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产业新区建设管理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工商注册地在云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入滇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入滇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统一登记和监督管理,统一公开企业基本信息、市场行为和诚信行为信息。
二、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入滇承揽招标投标业务的,应当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云南省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三、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报送企业基本信息后,统一在“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上通告,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查询并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颁发纸质文件或证书。
已取得《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入滇备案证》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有效期内持证继续使用,有效期届满后,按上述要求变更企业基本信息。
四、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对报送的企业基本信息真实性负责,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通过全国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查询。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五、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2015]140号文件要求,不得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重复报送信息。
六、省内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工商注册地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入滇登记表》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 11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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