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延市建招发[2018]5号
各县(区)招标办、招标代理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现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档案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发挥招投标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更好的提供档案查询服务,为建设工程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和咨询服务创造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各县(区)招标办、招标代理机构都应设立专用档案室,存放招投标资料,与招投标档案资料无关的物品不得存放于档案室,并由档案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登记、接收招标投标归档资料。
二、工程项目在办理中标备案前,应按照《招标投标档案目录》(附1)所列内容和要求收集、整理招投标档案,文本文件档案应该真实准确、统一整理编号、装订入卷、分类存放,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三、招投标档案以纸质、电子文档并存,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招投标档案的存储工作,逐步实现招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
四、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查阅,需查、借阅档案时,必须履行领导审批、登记的相关手续,查、借阅档案人员要注意爱护档案,妥善使用,确保完整无损,不准私自转借、复印、抄录、拍照、圈注、涂改、拆卷、抽页、销毁、倒卖等,阅后立即归档。
五、招投标档案的保管期限分类确定。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档案(所有投标资料)保管期限为工程竣工后十五年,其他类投资项目招投标档案(所有投标资料)保管期限为工程竣工后五年。重大项目永久保存。
六、各有关单位对2015年以来的招投标档案进行全面规范,不得出现资料缺失,尽快查漏补缺。
七、对于弄虚作假、拒不配合行为记不良记录。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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