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底编制和投标限价依据
时间:2017-09-13 来源: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点击: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主席令1999年第21号)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家主席令1999年第21号)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